校研发(2008)402号
根据《关于规范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研究生学术道德的暂行规定》(校研发[2003]329号)和《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关于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的若干暂行规定》(校研发[2007]111号),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联合培养是双方单位、导师(合作者)在资源共享、优势互补的前提下,为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而采用的一种培养方式。包括国内联合培养和国外联合培养。
第二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法》和《关于规范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研究生学术道德的暂行规定》。
第三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应在维护国家和学校权益的前提下,与联合培养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协议,约定双方工作内容、权利义务及科研成果的知识产权。
第四条 联合培养研究生在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中使用联合培养单位获得的数据、材料、资料和观点等,均应向双方单位说明,并获得双方导师(合作者)书面许可后,方可采用。
第五条 发表含有在联合培养单位获得的数据、材料、资料和观点的学术论文,作者署名、名序和署名单位标注,均应符合双方联合培养协议约定或者国际惯例;投稿前必须填写《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研究生发表论文原始稿件导师审核表》,并提交双方导师(合作者)同意投稿的书面意见。
第六条 对违反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国内外联合培养研究生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若干规定的研究生,按照学校《关于规范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研究生学术道德的暂行规定》和《3044am永利集团3044noc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等有关文件处理。
第七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国内外参加联合培养的各类研究生。
第八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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