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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4-08-30

一、实验室废弃物是指实验过程中产生的三废(废气、废液、废固)物质,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残留物,放射性废弃物等。

二、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 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必须进行废弃物处理原则和规定的宣传、教育。

三、对三废(废气、废液、废固)处理的一般规定:

1、废气

实验室应有符合通风要求的通风橱,实验过程中会产生少量有害废气的实验应在通风橱中进行,产生大量有害、有毒气体的实验必须具备吸收或处理装置。

2、废液

实验室废液是指主要來自化学性实验室、生化性实验室及物理性实验室等,所产出的各类废弃溶液。一般的实验室废液可分为:有机溶剂废液(如甲苯、乙醇、冰乙酸、卤化有机溶剂废液等);无机溶剂废液(如重金属废液、含汞废液、废酸、废碱液等)。实验过程中,不能随意将有害、有毒废液倒进水槽及排水管道。 不同废液在倒进废液桶前要检测其相容性, 按标签指示分门别类倒入相应的废液收集桶中,禁止将不相容的废液混装在同一废液桶内。每次倒入废液后须立即盖紧桶盖。特别是含重金属的废液,不论浓度高低,必须全部回收。

3、废渣、废固

不能随意掩埋、丢弃有害、有毒废渣、废固,须放入专门的收集桶中。危险物品的空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弃用。

四、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及放射性废弃物的处理规定:

1、实验用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残渣或过期的剧毒物品由各实验室统一收存,妥善保管,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2、盛装、研磨、搅拌剧毒物品(麻醉品、药品)的工具必须固定,不得挪作他用或乱扔乱放,使用后的包装必须统一存放、处理。

3、带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必须放入指定的具有明显标志的容器内封闭保存,报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五、过期固体药剂、浓度高的废试剂必须以原试剂瓶包装,需定期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回收,不得随便掩埋或并入收集桶内处理。

六、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必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存放、监督、检查有害、有毒废弃物的管理工作。

七、各实验室或使用单位须按规定设置收集桶,随时分级、分类收集有害、有毒废液、废固,定点存放,做到有专人负责安全保管。废液、废固收集桶的存放地点必须张贴危险警告牌、告示。

八、学校定期通知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可、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到各学院收集有害、有毒废弃物,或各实验室报请学校国有资产处上门收集。

九、对违反规定,仍随意倾倒废液、抛弃废固的单位和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直至追究单位责任人和当事者相关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处分、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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